韓國與其它國家的租稅協定
韓國已與 92 個國家簽署了避免雙重徵稅協定 (DTA)。
韓國與外國公司作為稅收居民的國家之間的適用雙重稅收協定可能會降低或免除稅率。
如果外國公司向韓國稅務局證明其有權享受降低的協定稅率,則可以要求退還 3 年內支付的預扣稅。
否則,可以通過向稅務專員提出申請來獲得稅收協定優惠的預先批准。
請參考韓國與台灣的稅收協定
請參考韓國與中國的稅收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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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韓國永輝BPO有限公司
聯絡人:蘇 玉 燕 副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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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制定了以下條約申請的判斷標準:
場景:
如果您不是韓國法律居民,並且您的居住國與韓國有 DTA,如果您沒有 PE(常設機構),請前往 A 部分。
如果您不是韓國法律居民,並且您的居住國與韓國有 DTA,如果您是 PE(永久機構),請前往 B 部分。
如果您不是韓國法律居民,並且您的居住國與韓國沒有 DTA,請前往C部分。
A 部分:
場景:
如果您不是韓國法律居民,並且您的居住國與韓國有 DTA,並且如果您沒有 PE(常設機構),則它將被視為“非韓國國內來源收入”。
這意味著韓國將徵收零稅。
但是,您仍然需要向韓國稅務局發送零稅申請才能獲得批准。
下面,我們將通過問答讓您了解。
DTA-Q-10:
韓國的哪些外國法律居民公司可以依DTA申請沒有常設機構(PE)下零稅率?
DTA-A-10:
韓國已與以下 92 個國家簽署了 DTA:
Albania | Fiji | Lithuania | South Arabia |
Algeria | Finland | Luxembourg | Serbia |
Australia | France | Malaysia | Singapore |
Austria | Gabon | Malta | Slovak |
Azerbaijan | Georgia | Mexico | Slovenia |
Bahrain | Germany | Mongolia | South Africa |
Bangladesh | Greece | Morocco | Spain |
Belarus | Hong Kong | Myanmar | Sri Lanka |
Belgium | Hungary | Nepal | Sweden |
Brazil | Iceland | Netherlands | Switzerland |
Brunei | India | New Zealand | Tajikistan |
Bulgaria | Indonesia | Norway | Thailand |
Cambodia | Iran | Oman | Tunisia |
Canada | Ireland | Pakistan | Turkey |
Chile | Israel | Panama | Turkmenistan |
China | Italy | Papua New Guinea | U.A.E. |
Columbia | Japan | Peru | U.S.A. |
Croatia | Jordan | Philippines | Ukraine |
Czech | Kazakhstan | Poland | United Kingdom |
Denmark | Kuwait | Portugal | Uruguay |
Ecuador | Kyrgyz | Qatar | Uzbekistan |
Egypt | Lao | Rumania | Venezuela |
Estonia | Latvia | Russia | Vietnam |
DTA-Q-20:
為什麼在DTA下該國外資沒有常設機構 (PE)之外資所得,可以享受零稅率?
DTA-A-20:
它遵循 DTA 條約第 5 條和第 7 條。條款定義外國實體是否在韓國擁有常設機構。第 7 條規定,如果沒有常設機構,非韓國境內來源的收入將不在韓國征稅。
DTA-Q-30:
哪些情況被視為沒有PE,外資在該國設立子公司會被視為外資的在該國的子公司嗎?
DTA-A-30:
根據 DTA 第 5 條第 7 項,韓國的外商獨資子公司不會被視為 PE,因為它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實體。
這意味著如果韓國子公司通過子公司與非韓國母公司之間簽訂的服務合同向非韓國母公司支付服務費
作為投資者,非韓國母公司可以申請零稅。
至於支付金額是否合理,將涉及韓國稅務局的TP(Transfer Pricing)判斷。
請參閱韓國轉讓定價網頁
DTA-Q-40:
外資在韓國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可否適用沒有PE下的零稅率?
DTA-A-40:
根據 DTA 第 5 條第 2 項,如果外國公司在韓國設立分支機構或辦事處,則將被視為韓國國內收入。
但根據DTA第5條第 4 項,如果辦事處僅從事籌備或輔助活動,則適用零稅率。
DTA-Q-50:
韓國依DTA沒有PE下零稅率申請的程序為何?
DTA-A-50:
通過向稅務專員提出申請,可以獲得稅收協定優惠的預先批准。未經預審的,扣繳義務人應適用國內預扣稅率。
*表格 29-2(1) 非徵稅申請:根據稅收協定對韓國來源收入的公司免稅。
從網站下載表格:https://www.nts.go.kr/english/cm/cntnts/cntntsView.do?mi=10791&cntntsId=8664
*A 無 PE 聲明信
*由受益所有人居住國主管當局簽發的居住證明。
B 部分:
場景:
如果您不是韓國法律居民,並且您的居住國與韓國有 DTA,並且您擁有 PE(常設機構),則您的收入將被視為韓國國內來源的收入。
至於徵收稅率,請注意:
如果韓國稅率 > DTA 稅率,則採用 DTA 稅率;如果韓國稅率 < DTA 稅率,則採用韓國稅率。
下面,我們將通過問答讓您了解.
DTA-Q-60:
被視為韓國來源所得的判定要素?
DTA-A-60:
所得稅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非居民境內來源所得包括以下內容:
*從國家、地方政府、居民、國內公司獲得的利息收入。
*從國內法人獲得的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息收入。
*韓國房地產的轉讓、租賃或其他經營所產生的收入。
*將船舶、飛機、註冊汽車、建築機械或工業、商業或科學機器、設備、儀器和其他工具和儀器出租給居民、國內公司而產生的收入。
*非居民經營業務產生的收入。
DTA-Q-70:
DTA第五條及第七條優先於韓國來源所得的判定要素?
DTA-A-70:
在適用DTA時,如果韓國國內稅法與DTA第5條的PE定義不同,則以DTA下的定義為準。
在適用 DTA 時,如果外國公司被定義為在韓國沒有 PE(常設機構),則將被視為非韓國國內來源的收入,如果業務利潤與此問題相關,則 DTA 第 7 條的條款可以相應地適用零稅率。
在這種情況下,請參閱 A 部分。
DTA-Q-80:
當非韓國稅務居民有韓國來源所得,不考慮DTA 情況下,韓國稅法扣繳稅率多少?
DTA-A-80:
國內法規定的預扣稅率為:
營業利潤 – 20% (22% 包括附加稅)
股息 – 20% (22% 包括附加稅)
利息(貨款)– 20% (22% 包括附加稅)
特許權使用費 – 20% (22% 包括附加稅)
技術服務 – 20% (22% 包括附加稅)
專業服務 – 20% (22% 包括附加稅)
DTA-Q-90:
如果 DTA 稅率高於韓國的稅率,適用哪個稅率?
DTA-A-90
至於徵收稅率,請注意:
如果韓國稅率 > DTA 稅率,則採用 DTA 稅率;如果韓國稅率 < DTA 稅率,則採用韓國稅率。
DTA-Q-A0:
當非韓國稅務居民有韓國來源所得,依DTA優惠稅率申請的程序為何?
DTA-A-A0:
通過向稅務專員提出申請,可以獲得稅收協定優惠的預先批准。未經預審的,扣繳義務人應適用國內預扣稅率。
*表格 29-2(1) 非徵稅申請:根據稅收協定對韓國來源收入的公司免稅。
從網站下載表格:https://www.nts.go.kr/english/cm/cntnts/cntntsView.do?mi=10791&cntntsId=8664
*由受益所有人居住國主管當局簽發的居住證明。
C 部分:
DTA-Q-B0:
作為投資者,如果您所在的国家没有與韓國簽定DTA,那麼當您有韓國相關收入時,您的稅率是多少?
DTA-A-Q0:
如果您不是韓國法律居民,並且您的居住國與韓國沒有 DTA,
無論您有PE或沒有PE,各種收入將根據韓國國內來源的收入征稅。
此外,它將按韓國税率征收。
國內法規定的預扣稅率為:
營業利潤 – 20% (22% 包括附加稅)
股息 – 20% (22% 包括附加稅)
利息(貨款)– 20% (22% 包括附加稅)
特許權使用費 – 20% (22% 包括附加稅)
技術服務 – 20% (22% 包括附加稅)
專業服務 – 20% (22% 包括附加稅)
**請注意下列事項:
以上內容為永輝研發及教育中心 (簡稱:永輝RD)於2021年10月摘要。
隨著時間推移,法規會發生變化,不同情況會有不同的選擇。
在選擇選項之前,請與我們聯系或諮詢您信任的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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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20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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