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一般食品進口南韓:法規、業者登記、申報流程與常見問答

外國一般食品進口南韓:法規、業者登記、申報流程與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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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將餅乾、糖果、茶、咖啡、調味料、飲料或其他一般食品從海外輸入南韓,企業應先確認產品分類、成分、境外製造廠及韓國進口業者資格,再安排韓文標示、食品進口申報、適用檢疫與海關通關。

本頁以從外國進口至大韓民國(南韓,以下稱「韓國」),供商業販售或營業使用的一般食品為對象,透過25則問答,說明首次進口及後續銷售的主要要求。

本文不涵蓋健康機能食品(건강기능식품)、藥品、酒類、嬰幼兒配方及特殊醫療用途食品的完整專門程序。肉、乳、蛋、水產、蜂產品及其他動植物來源食品,仍須按法律分類、來源國與製程確認額外條件。

內容查核日期:2026年10月4日。 本文區分已施行規定與已公告、尚待施行的修正;個別產品應使用其進口時適用的韓文法規、附表及限制措施。

核心原則:韓國一般食品通常不要求所有產品逐項取得通用的上市許可證,但進口銷售業者登記、境外製造廠登錄及每批食品進口申報,是必須分別確認的程序。公司設立、工廠登錄、檢驗合格及海關放行,具有不同的法律效果。

官方資料:S01、S02、S03、S04。

主要法規與主管機關

法規或制度 主要管理事項 主要主管機關
《進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別法》(수입식품안전관리 특별법)及施行規則 進口業者、境外製造廠、來源國衛生評估、進口申報、檢查與上市後管理 食品醫藥品安全處(MFDS)及各地方食品醫藥品安全廳;境外製造廠登錄相關事務由食品安全資訊院依制度受理
《食品衛生法》(식품위생법)、《食品基準及規格》(식품의 기준 및 규격,Food Code) 食品原料、製程、食品類型、污染物、微生物及殘留標準 MFDS
《食品添加物基準及規格》(식품첨가물의 기준 및 규격) 添加物身分、規格、使用範圍與限量 MFDS
《器具及容器包裝基準及規格》(기구 및 용기·포장의 기준 및 규격) 食品接觸材質及溶出等安全要求 MFDS
《食品等標示廣告法》及其施行規則、《食品等標示基準》 韓文標示、過敏原、營養、期限、廣告及宣稱 MFDS及相關執行機關
《植物防疫法》《家畜傳染病預防法》 植物及動物產品防疫、來源地限制與檢疫 農林畜產食品部及農林畜產檢疫本部(APQA)
《水生生物疾病管理法》 指定水生生物及部分水產品的疾病檢疫 海洋水產部、國立水產品品質管理院(NFQS)
《關稅法》《加值稅法》及原產地相關制度 貨品分類、完稅價格、關稅、進口VAT及原產地標示 關稅廳(KCS)與其他相關主管機關

MFDS的英文全名為 Ministry of Food and Drug Safety。食品進口程序主要依《進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別法》辦理,不宜只以一般公司或稅務登記判斷進口資格。

官方資料:S01至S06、S08、S12、S13、S16至S18、S23至S27。

進口資格與基本流程

Q01 外國一般食品進口韓國,通常需要完成哪些程序?

答:建議分成下列六個階段:

  1. 產品分類與配方預審:確認屬一般食品,核對韓國食品類型、原料、添加物及適用安全標準。
  2. 安排韓國進口責任:由具有適用資格的韓國進口銷售業者承接;自行設立公司者,另完成食品進口銷售業登記。
  3. 確認境外製造廠及來源准入:完成適用的境外製造廠登錄,並核對來源國、畜產品工廠及特定品類要求。
  4. 準備標籤與文件:完成韓文標示、成分及製程資料、檢驗規劃,以及適用的官方衛生或檢疫證明。
  5. 辦理邊境程序:向MFDS辦理食品進口申報及必要檢查,另完成動植物/水生生物檢疫及海關申報。
  6. 上市與持續管理:確認可合法流通,管理批號、銷售流向、保存條件、客訴及回收。

實務建議:在採購及排定出貨前,先完成配方與來源准入審查。 對境外工廠尚未登錄、新原料未取得必要認定,或來源國尚未開放的產品,單靠抵港後補件可能無法解決。

官方資料:S01、S02第5、11、12、15、20、21條、S05、S26。

Q02 外國公司一定要在韓國設立子公司嗎?公司設立後就能直接進口食品嗎?

答:不一定要自行設立子公司;可以銷售給已具備資格的韓國進口商,由其負責商業輸入與韓國市場責任。若希望自行控制進口、庫存及銷售,可評估韓國子公司或其他合法營業據點,並另行確認投資、公司、稅務及食品業登記。

對一般進口後銷售的模式,韓國經營者原則上須辦理 「進口食品等進口銷售業」(수입식품등 수입·판매업)登記。基本準備包括符合規定的營業場所與適用倉儲安排、衛生教育及登記申請。申請向營業場所管轄的地方食品醫藥品安全廳辦理,可使用官方電子申辦服務。是否可共用辦公室、租用倉庫或適用免設獨立倉庫條件,應依實際銷售方式判斷。

公司登記證或稅務事業者登記,不能代替食品進口銷售業登記。 報關行代辦海關手續,也不會取代進口業者的食品安全責任。已具備製造資格而輸入自用生產原料等特定情形,法律另有視同登記規則,不能套用於一般貿易轉售。

商業安排建議:初期可比較合作進口商與自設公司兩種模式;合約應寫清楚配方資料使用、登錄維護、標籤、申報紀錄、客訴及回收分工。

官方資料:S02第14至17條、S03、S04、S05。

Q03 所有一般食品都要先取得產品許可證嗎?境外製造廠登錄又是什麼?

答:韓國一般食品通常以法規符合性及進口申報、檢查為核心,並非每個SKU都先取得一張通用產品上市許可證。但新食品原料、特定生物技術來源原料、特殊品類及其他事前審查對象,須先完成各自的程序。

對適用的 境外製造廠(해외제조업소,foreign food facility),應於食品進口申報前完成登錄;可由進口者或境外製造廠設立、經營者提出。資料包括工廠名稱、地址、代表人、聯絡方式、國家、生產品項、業務類型及食品安全管理系統等。依施行規則,應提供出口國食品相關許可/登記/申報證明;無法提出時,依規定使用登錄資訊確認書,不能只套用舊英文介紹的附件清單。

依特別法第5條,登錄有效期間為2年;延長應在屆期前辦理。施行規則第2條要求延長申請於屆滿7日前提出。建議提早排入合規日曆,並使工廠名稱及地址與出貨文件一致。

畜產品的 境外作業場(해외작업장,foreign establishment) 另有經出口國政府申請的制度,不可用一般境外製造廠登錄取代。工廠登錄也不是產品品質認證或全品項准入保證。

官方資料:S02第5、12條、S03、S04第2條、S06、S07。

成分合法性與食品安全

Q04 開始成分審查前,應向國外製造商取得哪些資料?

答:建議建立每個產品的主檔,至少收集完整配方及比例、複合原料展開成分、食品添加物名稱與用途、製程、殺菌條件、規格、保存條件、期限設定依據、原包裝及預定韓國銷售宣稱。

另應取得製造廠名稱、實際生產地址、登錄狀態、原產國、原料來源、食品接觸包材及可對應批次的檢驗資料。植物原料須辨明學名、部位及萃取溶劑;動物原料須辨明物種及組織;發酵原料須說明菌株、製程、是否使用基因改造技術,以及最終產品的微生物與相關殘留情況。

香料、載體、包衣、複方添加物與加工助劑不能只以商品名帶過。此為專案預審建議清單;每批正式申報的法定附件,另依產品及主管機關要求確認。

官方資料:S04、S08至S13、S16。

Q05 產品含有受到限制的原料,是否一定不能進口?

答:不一定。韓國食品原料管理區分可以使用、限制使用及不可使用等情形。應核對原料身分、使用部位、製法、食品類型、使用量及附加條件。

列為限制使用的原料,符合指定條件時仍可能使用;不可使用的原料則不能僅靠降低添加量使其合法。一般食材中的天然成分,與經萃取、濃縮或純化後作為獨立原料加入的情況,也應分別判斷。

實務建議:逐項出具「准用/附條件准用/須事前認定/不准用/資料不足」結論。 植物名稱相同,不代表其根、葉、種子與萃取物均可使用;對健康機能食品准用的功能性原料,也不能自動轉用於一般食品。

官方資料:S08、S09、S10、S11。

Q06 在韓國食品原料資料庫查不到成分,是否代表禁止或允許?

答:不能只憑一次名稱搜尋就作結論。應核對韓文名、英文名、學名、同義名、菌株及使用部位,並確認該成分究竟是食品原料、添加物、健康機能原料或其他法定類別。

韓國「食品安全나라」食品原料資料庫本身也提示:搜尋結果供參考,仍須核對現行《食品基準及規格》。 資料庫可能尚未同步全部最新修正,查無結果也可能源於名稱或分類差異。

若在韓國原料制度下欠缺可使用依據,應先確認食用歷史與安全資料,必要時申請「暫定基準及規格認定」(한시적 기준 및 규격 인정),不能因沒有查到禁止公告就安排商業輸入。

官方資料:S08、S09、S10、S11。

Q07 新型食品原料、精密發酵或基因改造來源成分,應如何處理?

答:先按產品及製造技術確認法律路徑,再決定是否可用一般食品程序進口。外國核准、GRAS結論或「天然相同」名稱,均不能直接取代韓國的准用依據。

MFDS的新原料制度涵蓋新使用的動植物/微生物原料、萃取濃縮等所得原料,以及細胞或微生物培養等新技術原料。官方說明特別列入:使用基因改造微生物製造加工、但最終不含該微生物,且首次進口、開發或生產的食品原料。因此,「沒有活菌」或「菌體已去除」不是自動免審理由。

依產品情況,還須確認《食品衛生法》第18條的基因改造食品安全性審查,或食品添加物的對應程序。安全性准入與GMO標示是不同問題,應分開確認。

實務建議:提交菌株及宿主資料、基因改造內容、發酵與純化製程、成品特性、殘留分析、用途與攝取量及安全資料,先與MFDS/食品醫藥品安全評價院釐清適用途徑;已有認定者,也須核對是否涵蓋該製造者、原料規格、製程與用途。

官方資料:S11、S12、S13、S22。

Q08 國外准用的食品添加物,可以直接在韓國使用嗎?

答:不能直接沿用。應以韓國《食品添加物基準及規格》核對准用名稱、來源或製法、成分規格、食品類型、使用目的與限量。

E-number、INS號碼或外國主管機關批准,可協助辨認成分,但不能代替韓國要求。「天然來源」也不當然免除規範。應特別檢查防腐劑、色素、甜味劑、抗氧化劑、酵素、香料、複方添加物及原料帶入的添加物。

加工助劑及帶入添加物是否適用使用或標示例外,須分別確認。不必在標籤列出的成分,不等於不必審查合法性。 如欠缺准用標準,須評估改配方或依法申請相應認定。

官方資料:S12、S13、S17。

Q09 韓國農藥殘留是否一律採「零容許」?

答:不是。韓國對農產品實施農藥容許物質清單管理制度(Positive List System,PLS)。有個別農藥/農產品殘留限量時,按該限量判斷;沒有設定限量者,原則適用0.01 mg/kg(0.01 ppm)的一律基準,仍須核對豁免與特別規定。

不能把0.01 mg/kg寫成所有農藥、所有食品的共同上限,也不能把「不檢出水準」理解為數學上的零。加工食品須核對原料與加工濃縮等適用規則,檢驗方法的定量能力也應能對應韓國標準。

出口國合法使用的農藥,不表示韓國已為該作物設定可接受限量。必要時可評估進口容許量(Import Tolerance)申請,並在取得適用依據後安排供貨。

官方資料:S08、S14。

Q10 肉、乳、蛋或水產食品的動物用藥殘留,應如何判斷?

答:應按藥物、指標殘留物、動物物種、食品部位及類型查核。《食品基準及規格》規定個別限量及不得檢出物質,不能只看一張泛用的「抗生素檢驗合格」報告。

韓國自2024年1月1日先對牛、豬、雞、牛乳、雞蛋及魚類導入動物用藥PLS;在制度適用範圍內,未訂個別限量者原則採0.01 mg/kg。禁止物質、另有不檢出要求、其他畜種、水產類別及加工食品,仍應按各自規則判斷,不可一概套用此數值。

例如魚類與甲殼類、貝類的適用情況,不能因都屬水產品就認定完全一致。殘留合格後,還須另查來源國、工廠、衛生證明及檢疫准入。

官方資料:S08、S15、S28。

Q11 有COA或國外檢驗報告,是否足以證明可以進口?

答:不足以。分析證明書(COA)應能對應產品與批次,並核對檢驗項目、方法、檢出/定量極限及韓國的食品分類和限量。

應依產品風險評估微生物、黴菌毒素、重金屬、農藥、動物用藥及其他污染物。某幾項指標合格,不能證明全部成分准用,也不能替代工廠登錄、法定官方證明或進口檢查。

如屬MFDS檢查命令或其他要求檢驗報告的情形,還須確認實驗室資格、指定項目及報告適用條件;不能假設任何海外第三方報告均被接受。

實務建議:先完成韓國食品類型判定及檢驗項目表,再送樣檢測。 這通常比直接沿用出口國的標準檢驗套組,更能避免漏驗或重複檢驗。

官方資料:S02第21、22條、S04、S08。

來源、保存及包裝要求

Q12 來源國及國外製造廠,是否會影響食品進口韓國?

答:會。應核對製造國、原料來源、實際工廠登錄、既往違規、進口暫停及當期檢查措施。品牌相同、其他進口商曾經進口,均不能取代本次查核。

畜產品及法律指定的動物性食品可能涉及國家/地區層級的進口衛生評估及准入;畜產品另有境外作業場登錄。部分特殊衛生管理食品及與韓國有衛生協議的水產品,也可能有專用工廠或證明要求。

「含有乳成分的餅乾」與「乳製品」未必使用同一法律分類;「含肉調理食品」也不能只按普通調味料處理。應根據完整成分及食品類型判斷,不宜將每種含動物成分的加工食品一概視為同一類畜產品。

MFDS可對境外工廠進行查核;拒絕、妨礙或逃避適用查核,或存在法定安全風險時,可能導致進口停止。更換工廠、地址、配方或原料來源時,應重新確認相關條件。

官方資料:S02第6、10之2、11至13條、S03、S07、S23。

Q13 常溫、冷藏及冷凍食品,進口安排有哪些差異?

答:各類食品均須確認商業輸入程序;差異主要在食品類型的保存、運輸、期限及微生物等要求。

冷藏、冷凍食品須把國際運輸、港口待驗、抽樣、韓國倉儲及配送納入同一套溫度管理。常溫食品仍應注意高溫、受潮、光照及包裝破損,不能只憑常溫分類認定沒有物流風險。

韓國使用「消費期限」(소비기한)等法定日期標示制度;應依食品類別判斷須標示製造日期、消費期限或品質維持期限,以及是否適用例外或過渡安排。外國包裝上的Best Before/Expiry Date不能不經判斷就直接套譯。

實務建議:保留期限設定及運輸條件依據,評估首批檢查後的剩餘可售期間,並在出貨合約中約定溫度異常、待驗延誤與退運的處理方式。

官方資料:S08、S17、S18。

Q14 食品包裝材料也需要審查嗎?

答:需要。韓國食品安全規範包括與食品接觸的器具、容器及包裝,須依《器具及容器包裝基準及規格》核對材質與適用的安全標準。

建議向供應商取得食品接觸層材質、瓶蓋/墊片、塗層、黏著或多層結構資料,以及預定食品類型、接觸時間、溫度、溶出試驗與韓國符合性佐證。耐酸、耐油、冷凍、熱充填及微波使用條件不同,不能以一份泛用材質聲明涵蓋所有用途。

EU或美國食品接觸材質聲明可作技術參考,但不能自動代替韓國標準。若單獨將器具、容器或包裝作商品進口,其本身也可能須按「進口食品等」制度辦理申報;這與隨食品進口的包裝材質審查應分清楚。

官方資料:S02、S12、S16。

Q15 每種進口食品都需要自由銷售證明或官方衛生證明嗎?

答:不是所有一般食品都需要相同證明。應區分工廠登錄證明、食品進口附件、特定品類官方衛生證明、檢疫證明及優惠關稅原產地證明。

自由銷售證明(Free Sale Certificate)不宜概括列為每項一般食品的固定必備文件。畜產品、指定動物性食品、特殊衛生管理食品及適用衛生協議的水產品,則可能須取得出口國主管機關依商定內容核發的衛生證明;檢疫另有其證書與適用條件。

商會文件、COA或自由銷售證明,不能當然取代法定官方衛生/檢疫證明。 申報前應確認證書格式、簽發機關、產品範圍及紙本或電子提交方式,避免貨物出境後才發現無法補發。

官方資料:S02第10之2、11、20條、S04、S24、S25。

韓文標示與廣告宣稱

Q16 進口食品的韓文標籤通常須包含哪些內容?

答:以供消費者零售的包裝加工食品為例,通常須核對產品名稱、食品類型、責任業者名稱與地址、原料與添加物、淨含量、適用日期標示、保存方法、營養、過敏原、警語及食品接觸包材等事項;原產地標示另須符合其對應制度。各項是否必須及如何表達,依食品類型與交易方式確認。

進口食品可在符合條件下使用韓文貼紙,但應牢固附著,且不得遮蓋原包裝的產品名稱、日期等重要標示。建議出貨前完成標籤;如擬在韓國保稅場所補貼,應先確認操作及查驗安排,不能假設通關上市後再補標即可。

過敏原須按韓國清單核對。 官方列示包括禽類蛋、乳、蕎麥、花生、大豆、小麥、鯖魚、蟹、蝦、豬肉、桃、番茄、亞硫酸類、核桃、雞肉、牛肉、魷魚、貝類(含牡蠣、鮑魚及淡菜)及松子。亞硫酸類涉及添加且成品二氧化硫達10 mg/kg以上的條件;其餘依適用規則處理,並確認交叉接觸警語。

適用營養標示時,通常包括熱量、鈉、碳水化合物、糖、脂肪、反式脂肪、飽和脂肪、膽固醇及蛋白質,並依韓國格式與營養參考值標示。

2026年營養標示須注意兩組時程:

適用群組 主要時程
自2022年起分階段納入的61個食品品項 至2026年1月1日完成原定分階段擴大,包括該群組較小規模業者
新增78個食品品項 依對應業別的2022年銷售額分階段:超過120億韓元者自2026年1月1日適用;120億韓元以下者自2028年1月1日適用

該時程不是所有食品的共同豁免;原本已須標示的食品不能因此延後。非供最終消費者的原料、部分小包裝及其他明定情形另有例外。新設進口商或特殊組織安排應向主管機關確認判定,不宜只看境外集團營收自行套用門檻。

公告日與施行日須分開看:2026年5月12日第2026-37號標示基準修正,主要施行日為2028年1月1日,部分條文於公告日施行;GMO標示第2026-49號修正訂於2026年12月31日施行。標籤應按產品實際適用日期及過渡條款製作,不能把已公告全文全部當作今日已生效。

官方資料:S17、S18、S19、S20、S22。

Q17 國外包裝、網站或社群的健康功效宣稱,可以直接翻譯使用嗎?

答:不宜直接沿用。應同時審查韓文與保留的外文包裝、購物網站、廣告、社群貼文及銷售素材,避免疾病預防/治療、藥品暗示、虛偽誇大,或使一般食品被誤認為健康機能食品。

韓國有一般食品功能性標示制度,符合特定原料、製造、品質、證據及標示條件時,部分一般食品可以作有限度的功能性表示。這不表示所有一般食品都能宣稱保健功效,也不能將境外批准或單篇研究直接視為符合韓國制度。

如要使用營養含量、低糖、高蛋白、比較或功能性宣稱,應另作逐句審查;採一般食品功能性標示者,也須使用適用的區別文句及完成其制度要求。

實務建議:未完成宣稱審查前,網站內容先以風味、原料、食用方式及可驗證的產品資訊為主,將食品分類與行銷文案一起確認。

官方資料:S20、S21。

報關、邊境檢查與檢疫

Q18 食品進口申報何時辦理?需準備哪些文件及稅費?

答:販售或營業使用的食品原則上須逐批向管轄地方食品醫藥品安全廳辦理食品進口申報(수입신고),並於通關程序完成前接受必要檢查。可由合格申報主體透過適用電子申報及海關單一窗口安排;食品申報與海關申報的法律要求仍須各別完成。

應準備「進口食品等進口申報書」、韓文標示資料、產品/成分/製程等必要資訊,以及特定品類的官方衛生證明、檢驗報告或其他指定文件。發票、裝箱單、提單或空運提單、完稅價格及原產地資料,主要供物流與海關程序使用。

關稅依韓國貨品分類、原產地、優惠資格、配額及當期稅率判斷,沒有所有食品共用的固定稅率。 韓國VAT標準稅率為10%;課稅進口的稅基原則包括完稅價格、關稅及依法計入的其他稅額。符合規定的未加工食品等可能免徵VAT,不能把全部食品一律寫成10%,也不能將VAT稅率當作關稅稅率。

若要採事前申報,應另確認受理條件與資料完整性;可提早申報並不保證在固定天數內獲准通關。

官方資料:S02第20、21條、S04、S05、S26、S27第27、29、30條。

Q19 每批食品都會被抽樣送實驗室嗎?首次進口有哪些特別之處?

答:每批申報不等於每批都做相同檢驗。韓國依食品、工廠、輸入歷史及風險採取不同檢查;首次進口的食品原則上屬精密檢查的重要對象,實際適用與例外依規則判斷。

檢查方式 韓文名稱 主要性質
文件檢查 서류검사 核對申報文件、產品資料及適用條件
現場檢查 현장검사 檢視實物、標示、外觀、保存狀態及其他現場事項
精密檢查 정밀검사 包括依法應檢的實驗室項目;首次進口等情形常須安排
隨機抽樣檢查 무작위표본검사 按風險與抽樣機制選取檢查,不因先前合格而永久排除

「同一產品」須依規定認定,不能只看品牌或商品名稱。改配方、食品類型、生產工廠或其他關鍵條件,可能影響是否可沿用既往進口資料。另有檢查命令制度,指定對象須依要求先取得合格檢驗資料。

符合條件的食品可利用電子審查或其他便利措施,但進口商不能自行認定免驗。首次進口的交貨日應預留抽樣、檢驗及補件時間。

官方資料:S01、S02第20之2、21、22條、S04第30條及附表9、S05。

Q20 取得食品進口申報確認文件或貨物出倉後,就能立即銷售嗎?

答:應先確認食品檢查、海關、適用檢疫、標示及保存等條件均已完成。食品進口申報確認文件(수입신고확인증)不是海關、動植物檢疫或所有上市義務的替代文件。

尤其要辨別「附條件申報受理/搬入」與「可以流通販售」。 法規在特定情況下容許於必要檢查結果完成前,依條件移至指定場所保管;如附有禁止使用或販售等條件,應遵守至主管機關確認符合放行要求。物流通知「已出倉」不能單獨證明可售。

檢查不合格時,依處理指示辦理退運、轉出至其他國家或銷毀等措施,不得擅自於韓國銷售,也不能假設改標或混入其他批次即可解決。

官方資料:S02第20、21條、S04第31條等、S05、S26。

Q21 通過MFDS食品安全檢查,是否就不需要動植物或水生生物檢疫?

答:不是。食品安全與疫病防制有不同目的、主管機關及文件。

  • 動物及畜產品:向APQA確認品項、來源地、處理方式、輸入禁止或開放條件,以及所需官方檢疫證明。
  • 植物及植物產品:按物種、部位、來源地及加工程度確認是否須植物檢疫、出口國植物檢疫證明及指定處理。不能只因寫成「乾燥食品」或「加工食品」就自行免除。
  • 指定水生生物及水產品:由NFQS辦理相應疾病檢疫。官方列示範圍不僅有活體,也包括部分未加工冷藏/冷凍鮑魚、牡蠣及蝦等,應依實際品項判斷。

複合食品應把動植物成分完整列入審查。來源國開放、境外工廠資格、MFDS衛生證明與疫病檢疫證明,應分別核對,不能混為一張「食品進口許可」。

官方資料:S23、S24、S25。

Q22 能否用個人自用、小包裹、跨境電商或免費樣品方式先試賣?

答:不能把商業庫存以個人自用名義輸入後再轉售。郵寄、快遞、少量或免費,不會自動消除商業食品的申報、成分及安全要求。

真正個人自用、試驗研究或符合規定的展示樣品,可能採不同程序,但應按用途、數量及處理方式確認。免費試吃涉及供人食用及營業活動,不能僅憑「沒有收費」認定豁免。

跨境電商應區分外國賣家直接供韓國消費者自用、韓國網購代購業者,以及在韓國先備貨再販售的進口商。韓國的「進口食品等網路購買代行業」有專門登記與義務,不能借用該模式經營一般商業轉售。

實務建議:市場測試仍應先確認合法樣品或小批商業進口途徑。 個人自用的免稅門檻,不是商業食品的免審門檻。

官方資料:S02第14、15、20條、S04、S05、S26。

上市後管理與專案規劃

Q23 食品進口上市後,還有哪些持續管理事項?

答:進口業者須持續維護業者登記、境外工廠登錄及適用的衛生教育,並建立進口、供應商、批次、交易流向、期限、保存、客訴及不合格品處理紀錄。

發現安全問題、收到政府通知或需要回收時,應依法停止流通、追查批次、聯絡交易對象,並辦理適用的通報、回收與處置。是否須納入法定「進口食品履歷追溯登錄」制度,應按指定品類及業者條件判斷;並非所有一般食品都以同一範圍強制登錄。

韓國品牌委外製造(OEM)應特別確認。 若符合特別法的OEM定義,進口者可能另有境外衛生評估、自主品質檢驗及紀錄保存義務,不能當作單純採購外國品牌食品處理。

配方、工廠、原料來源、標示、宣稱或銷售方式改變時,應重新評估。另有加工、分裝、冷藏倉儲等業務者,須重查對應營業及衛生要求;不宜概括要求所有純進口商都取得同一種第三方HACCP證書。

官方資料:S02第5、15、17、18、23、25、27、28條、S03、S04。

Q24 申請時間、檢驗費及通關成本,可以一開始就固定嗎?

答:應先確認產品、工廠、來源地、進口主體及檢查路徑,才能估算。官方列示的單一登記事項處理天數,不等於從產品預審到上市的全部時間;缺件、精密檢查、特殊原料認定、來源國准入或檢疫均可能延長專案。

建議報價分列:

工作/費用項目 主要變動因素
公司及進口銷售業登記 自設公司或合作進口商、場所及業務範圍
境外製造廠/作業場程序 一般登錄、政府推薦、衛生評估與資料完整性
成分及標示預審 配方複雜度、語言、功能宣稱及新原料問題
檢驗與官方證明 食品類型、首次進口、檢查命令、檢疫及指定項目
物流、報關、稅費與倉儲 HS分類、原產地、關稅/VAT、冷鏈、港口待驗及保管時間
持續管理與顧問服務 登錄更新、教育、資料保存、變更與回收安排

政府規費、實驗室費用及商業服務費應分開。對一般加工食品可先建立首批與後續批次兩種預算;涉及新原料或尚未開放來源國者,則應先做可行性評估,不宜承諾固定上市日期。

官方資料:S02、S04、S05、S11、S26、S27。

Q25 企業規劃一般食品進入韓國市場時,最適合先做什麼?

答:建議先做產品法規預審,再確認進口商及銷售安排。 請先準備完整配方、製程、製造廠與原產國、包材、原包裝、檢驗資料,以及預定韓國銷售通路與廣告宣稱。

預審成果應包括:韓國食品分類、逐項原料及添加物結論、工廠與來源准入、特殊原料認定需求、韓文標示差異、檢驗與證書需求、首批流程、責任分工及預算假設。

對有穩定銷量並希望自主掌握通路的企業,可進一步評估韓國子公司;對初期市場測試,則可比較合格進口商模式的成本、資料控制、轉換進口商及回收責任。兩種安排都應先確認產品本身能合法進口。

如需規劃一般食品進口韓國,歡迎與永輝南韓聯繫,提供產品資料與預定商業模式,以便進一步討論公司、會計稅務及食品法規專業工作的分工。

官方資料:S02、S05、S08、S11、S13、S17。

首批商業進口文件清單

下表區分業者/工廠前置條件、產品預審資料及每批適用文件,不能把所有項目都視為每一批必須重新申請。

資料或文件 使用目的 適用方式
韓國進口銷售業登記及適用衛生教育資料 確認實際進口經營者資格 原則為進口銷售前置要求;特定法定例外另判斷
境外製造廠登錄及有效期限資料 確認實際供貨工廠已登錄 食品申報前完成;維護變更與續期
畜產品境外作業場/來源國准入資料 確認特殊品類可輸入 依品類適用;不能用一般工廠登錄取代
完整配方、比例、複合成分與添加物資料 成分與食品類型審查 建議每SKU建立主檔;申報附件依要求
製程、規格、殺菌、保存及期限依據 食品安全與物流安排 依產品和檢查需求提供
新原料、GMO或其他事前認定文件 證明特殊成分或技術已有適用准入依據 僅適用須認定/審查的案件
食品接觸包材資料 材質及使用條件符合性 按接觸層及預定用途審查
原標籤、韓文標籤及廣告稿 成分、過敏原、營養、期限與宣稱審查 零售成品、業務用原料及特殊品類分別判斷
進口食品等進口申報書及相關附件 MFDS食品輸入申報 原則按批辦理;附件依品類及規則
COA及指定檢驗報告 對應批次與檢驗要求 不等於全面進口許可;核對實驗室資格
官方衛生證明、動植物/水生生物檢疫證明 特定衛生或防疫條件 依產品、來源地及協議要求
發票、裝箱單、運輸單據及完稅價格資料 商業、物流與海關申報 按交易與運輸方式準備
原產地及優惠關稅佐證 原產地標示、FTA或其他優惠判定 視貨品及適用協定;不是所有食品都須同一格式證書
批號、銷售流向及回收聯絡資料 上市後管理 首批上市前建立並持續更新

官方資料:S02至S06、S11、S16、S17、S24至S27。

成分及材料限制查核表

查核對象 判斷方式 常見誤解
一般食品原料 核對身分、學名/菌株、部位、製程、用量及使用條件 查不到禁止公告就可以使用
限制使用原料 查明各項附加條件及食品類型 只要添加量少就合法
新原料與新技術食品原料 確認暫定基準規格認定及其他安全性審查路徑 外國核准或最終沒有活菌即可進口
食品添加物 韓國准用、規格、用途、食品類別、限量及帶入規則 國際編號相同即代表准用範圍相同
農藥殘留 個別限量、PLS一律基準、豁免及加工規則 全部零容許,或全部共用0.01 mg/kg
動物用藥殘留 藥物、物種、部位、PLS適用範圍及不得檢出規定 所有畜水產品都適用同一套數值
微生物與污染物 韓國食品類型、採樣及檢驗方法 一份泛用COA即足以證明全部合格
食品接觸材料 材質、接觸條件與韓國基準規格 EU或美國合格就自動符合韓國
功能性或健康宣稱 食品分類、原料資格、科學資料與法定文字條件 海外文案直接翻成韓文即可使用

官方資料:S08至S17、S20至S22。

韓國官方參考資料

以下來源均分類為 Official/官方;官方網站刊載的英文翻譯或說明不等於具有同等效力的韓文法律文本。資料庫、FAQ及歷史通知應搭配現行韓文法規、附則施行日與最新進口限制閱讀。

編號 主管機關資料與連結 用途與版本注意
S01 MFDS|Imported Food Safety 食品進口安全制度、境外工廠及邊境檢查概覽;英文說明的附件細節須與現行施行規則核對
S02 國家法令資訊中心|進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別法 本次確認顯示2026年1月1日施行版;第5、11、12、14至23條為本文主要依據
S03 韓國法制研究院KLRI|Special Act on Imported Food Safety Control 官方機構提供的英文參考譯文;韓文原文優先
S04 國家法令資訊中心|進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別法施行規則 本次確認頁面顯示2026年9月30日、總理令第2158號;附表、表單及個別條文須按現行版使用
S05 MFDS進口食品資訊平台|常見問題 業者登記、營業場所、衛生教育、申報及檢查;FAQ不可取代較新的法規
S06 國家法令資訊中心|施行規則第2條:境外製造廠登錄 工廠證明文件、資料及屆期7日前申請延長;連結可能呈現快取版本,應與S04核對
S07 MFDS|進口食品資訊平台 Imported Food Information Maru 工廠登錄、進口食品查詢、檢查指示、禁止輸入及證明要求
S08 MFDS|食品基準及規格(Food Code),第2026-55號整合全文 2026年7月31日修正整合;各項生效日及附表另核對
S09 食品安全나라|食品原料資料庫 可用、限制、部位及條件;頁面提示搜尋結果供參考,須查現行Food Code
S10 食品安全나라|食品原料分類及使用條件 准用、限制使用及不可使用的制度說明
S11 食品安全나라|食品原料暫定認定制度 新原料、細胞培養及特定基改微生物來源原料、申請資料
S12 國家法令資訊中心|食品衛生法英文參考頁 食品/添加物/包材基準及GMO安全性審查;應使用對應日期韓文現行法
S13 MFDS|食品添加物基準及規格,第2026-50號整合全文 2026年7月13日修正整合;核對物質規格、用途、限量及生效日
S14 MFDS|農產品農藥PLS制度說明 2019年全面實施及0.01 ppm原則的制度背景;個別現行限量查S08
S15 MFDS|動物用藥PLS說明,2026年9月1日 主要適用畜產品、魚類及一律基準
S16 MFDS|器具及容器包裝基準及規格,第2026-24號 2026年3月27日修正整合;食品接觸材料安全
S17 MFDS|食品等標示基準,第2026-37號整合全文 2026年5月12日公告;附則主要施行日為2028年1月1日,部分立即施行,勿全部視為2026年現行新要求
S18 MFDS|Food Labeling System 標示事項及韓國過敏原;英文制度概覽仍須搭配最新韓文條文
S19 MFDS|營養標示義務擴大通知及官方摺頁 說明61品項完成擴大、78品項於2026/2028年分階段及排除情形
S20 法制處生活法令資訊|營養標示制度及標示廣告限制 2026年9月15日整理;附標示廣告法、施行規則及附表連結,為官方說明而非個案核准
S21 國家法令資訊中心|一般食品功能性標示廣告規定 可不視為不當功能性標示/廣告的範圍及要件;第2024-62號,自2025年1月1日施行
S22 國家法令資訊中心|GMO標示基準,第2026-49號 2026年7月8日公告,2026年12月31日施行;屬本查核日尚未施行的修正
S23 APQA|可向韓國輸出之國家資訊 動物/畜產品檢疫准入查詢入口;實際以當期韓文禁限令與產品條件為準,並查S07
S24 法制處生活法令資訊|植物輸入檢疫 植物檢疫申請、證明、檢查及不合格處理,附APQA與法律連結
S25 NFQS|Quarantine of Imported and Exported Aquatic Organisms 水生生物及指定冷藏/冷凍水產品疾病檢疫、證書及程序
S26 韓國關稅廳|Import Declaration Guideline 海關申報及UNI-PASS;另查當期稅率與貨品限制
S27 KLRI|Value-Added Tax Act及相關施行令英文參考 第27、29、30條:進口免稅範圍、稅基及標準稅率;個別商品仍須確認現行稅則與免稅表
S28 海洋水產部|2024年動物用藥PLS施行公告 牛、豬、雞、牛乳、雞蛋及魚類先行適用的官方說明;現行限量查S08

本頁為一般食品進口制度說明;個別產品的判定仍須依完整配方、製程、來源與當期法規辦理。文中標示「實務建議」及商業模式比較者,為專案規劃建議,並非主管機關核准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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