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与中国的税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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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Q-10:
中国母公司在韩国是否可以依DTA申请没有常设机构(PE)下零税率?
CN-A-10:
是的.
中国与韩国有 DTA, 如果中国法律居民公司没有 PE (常设机构), 将被视为 “非韩国国内来源收入”.
这意味着韩国将征收零税.
但是, 中国法律居民公司仍需要向韩国税务局提交零税申请才能获得批准.
CN-Q-20:
中国母公司在韩国设立了韩国子公司, 中国母公司替子公司服务收入能否申请零税率?
CN-A-20:
根据 DTA 第 5 条第 7 项,韩国子公司不会被视为中国母公司的 PE 作为投资者,因为它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
这意味着如果韩国子公司通过子公司与中国母公司其签订的服务和同向中国母公司支付服务费.
作为投资者,中国母公司可以申请零税。
至于支付金额是否合理,将涉及韩国税务局的TP(转让定价)判断。
CN-Q-30:
韩国依DTA没有PE下零税率申请的程序为何?
CN-A-30:
通过向税务专员提出申请,可以获得税收协定优惠的预先批准。未经预审的,扣缴义务人应适用国内预扣税率。
*表格 29-2(1) 非徵税申请:根据税收协定对韩国来源收入的公司免税。
从网站下载表格:https://www.nts.go.kr/english/cm/cntnts/cntntsView.do?mi=10791&cntntsId=8664
*A 无 PE 声明信
*由受益所有人居住国主管当局签发的居住证明。
CN-Q-40:
中国母公司有韩国来源所得的各项所得扣缴税率为何?
CN-A-40:
中国与韩国有DTA,如果您在韩国拥有PE(常设机构),您的收入将被视为韩国国内来源的收入。
至于征收税率,请注意:
如果韩国税率 > DTA 税率,则採用 DTA 税率;如果韩国税率 < DTA 税率,则採用韩国税率。
如果适用 DTA,中国和韩国之间的 DTA 税率如下:
No. | 付款类型 | DTA 税率 | 韩国税率 | 适用税率 |
1 | 营业利润 (有 PE) | 20% | 20% | 20% |
2 | 股息 | 5%/10% | 20% | 5%/10% |
3 | 利息 (货款) | 10% | 20% | 10% |
4 | 版税费用 | 10% | 20% | 10% |
5 | 技术服务 | 0% | 20% | 0% |
6 | 专业服务 (个人) | 0% | 20% | 0% |
*如果国内法税率低于协定税率, 则可能适用国内法规定的预扣税率, 而不适用协定税率.
CN-Q-50
当中国税务居民有韩国来源所得,依DTA优惠税率申请的程序为何?
CN-A-50:
通过向税务专员提出申请,可以获得税收协定优惠的预先批准。未经预审的,扣缴义务人应适用国内预扣税率。
*表格 29-2(1) 非徵税申请:根据税收协定对韩国来源收入的公司免税。
从网站下载表格:https://www.nts.go.kr/english/cm/cntnts/cntntsView.do?mi=10791&cntntsId=8664
*由受益所有人居住国主管当局签发的居住证明。
韩国与中国税收协定概要
大韩民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 3 月 28 日缔结并签署了《避免双重徵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Double Taxation Agreements,DTA),3 月 28 日1994 年,自 1994 年 9 月 28 日起生效。
常设机构
第五条 常设机构(PE)是指固定的营业场所,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管理场所
*分店
*办公室
*工厂
*工作坊
*通过员工或其他人员提供累计超过 6 个月的谘询服务。
预扣税
No. | 付款类型 | DTA 税率 | DTA文章 | 韩国税率 | 适用税率 |
1 | 营业利润 (无PE) | 0% | Article 7 | 0% | 0% |
2 | 营业利润 (有 PE) | 20% | Article 7 | 20% | 20% |
3 | 股息 | 5%/10% | Article 10 | 20% | 5%/10% |
4 | 利息 (货款) | 10% | Article 11 | 20% | 10% |
5 | 版税费用 | 10% | Article 12 | 20% | 10% |
6 | 技术服务 | 0% | Article 7 | 20% | 0% |
7 | 专业服务 (个人) | 0% | Article 14 | 20% | 0% |
*韩国与中国之间的DTA第7条解释说,韩国不得对中国公司取得的营业利润徵税,除非该利润归属于位于相关领土的常设机构.
*第十条 韩国居民企业支付给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息,中国企业直接持有韩国企业25%以上资本的,税率不超过5%。在其他情况下,徵收的税款不得超过 10%。
*第十一条规定,当利息(不包括政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为非居民时,应在其产生的领土内按不超过总利息的 10% 的税率徵税。
*第十二条解释版税费用是指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任何版权的使用、使用权,包括电影电影和用于广播或电视播放的电影或磁带,任何专利、专有技术、商标、设计或模型的支付。 计划、秘密公式或过程,或用于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的使用或使用权,或有关工业、商业或科学经验的信息。
*技术服务包含在第七条的营业利润中。韩国公司不得为中国企业提供的技术服务纳税,除非该服务归属于PE。以独立身份提供的技术服务应包含在第 14 条(见专业服务)中。
*第十四条解释了具有独立性质的个人提供的专业服务或其他活动。除非中国居民在韩国有固定住所或逗留183天,否则韩国公司不得为中国居民提供的专业服务纳税或者更多。独立的职业包括医生、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和会计师。
消除双重徵税
DTA 第 23 条规定,通过允许向本国居民领土提供税收抵免,应消除双重徵税。应从该居民在首先提及的领土上徵收的税款中抵免。但是,抵免金额不得超过首述领土内的税收金额。
信息交流
第 26 条规定,领土主管当局应交换与本协定规定有关的此类信息(包括文件或文件的核证副本)。
**请注意下列事项:
以上内容为永辉研发及教育中心 (简称:永辉RD)于2021年10月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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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20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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